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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县支行:

      现将《淮南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  

2022517日      

   

淮南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

实施意见(试行)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必要库存,是各地强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实施意见精神,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聚焦扛稳粮食安全重任,加快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社会责任储备与政府储备互为补充、统一规范、协同高效的新格局,着力提升稳定粮食市场、防范市场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粮油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主自营与履行责任兼顾。社会责任储备平时作为粮食加工企业经营周转库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时应当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粮食市场吞吐调节、保供稳价等应急任务,充分发挥市场调控的蓄水池作用。

      2、坚持分级建立与属地管理统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产销和政府储备情况,科学确定本级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品种、布局。

3、坚持择优选择与动态调整结合。优先选择经营稳定、区域骨干、信誉良好、尽职尽责的粮食加工企业,并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对履行职责较差、不尽责或运行不善的企业实行退出机制。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责任储备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

      二、社会责任储备建立

      (一)分级建立。承建市级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在中央在淮企业、省属企业、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择优确定。县级社会责任储备依次逐步建立。

      承建县(区)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条件由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二)规模适当。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由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应急调控需要和粮食加工企业的储存、加工能力、经营状况等确定。市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规模为0.8万吨,品种为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原粮与成品粮折率为70%。

      已经承担政府成品粮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再承建社会责任储备,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三)布局合理。社会责任储备应当优先建立在产业化规模化大型龙头企业和应急加工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以及缺粮地区和市场粮价易波动地区。

      三、社会责任储备管理

     (一)压实各方责任。粮食加工企业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责任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强化仓储管理。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做到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保证保管、会计、统计账账相符。严禁虚报、瞒报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未经批准不得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三)强化质量管控。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粮食加工企业要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社会责任储备,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

      (四)严格轮换管理。社会责任储备原则上没有轮换架空期。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等量替换的原则,对社会责任储备进行自主轮换。

      四、社会责任储备动用

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协议约定。未经许可,承储主体不得擅自动用。

(一)动用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宏观调控需要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按照有利于稳定市场、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社会责任储备。

      (二)动用权限。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有关企业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用指令或命令。

      (三)动用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提出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动用补偿。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及时恢复库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坚持目标导向,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建立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建好、管好、用好社会责任储备,确保在应急动用时,能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二)出台政策措施。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按照动用数量每吨7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惠企政策措施,对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在用地、用电、仓储设施建设、贴息贷款、税收减免、优先委托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存储轮换费用补贴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力。

      (三)强化考核监督。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内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签订承诺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重点检查储备数量、质量、管理等情况,并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有效落实企业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将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和动用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运用好考核结果。  

附件:市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承诺书

 

 

 

 

 

 

 

 

 

 

 

 

 

 

 

 

 

 

 

附件

市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承诺书

    

我公司(单位全称) 自愿承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自愿接受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现承诺如下:

      1、任何时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库存不低于 吨,按照等量替换的原则,对社会责任储备进行自主轮换。未经批准不擅自动用或销售。

2、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仓储管理、质量管理等负主体责任。

3、平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时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命令。

      4、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愿承担一切责任并接受处罚。

 

企业(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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