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现将《淮南市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月25日
淮南市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促进全市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提高粮食储备行政监管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承储企业,是指承担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储任务的企业和承储最低收购价粮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承储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为目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企业信用等级状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监管和奖惩举措,达到提升行政监管效能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用监管原则
第四条 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审慎适度、保护权益,标准统一、公开透明,清单管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负责对辖区内承储企业的信用等级作出具体评价,并合理运用评价结果,督促承储企业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各级电子政务外网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推送数据,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互动融合。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含粮食交易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其他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指承储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审核和维护等活动。采集工作依托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承储企业、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依照权限,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契约精神,依法诚信管理,将信用教育作为企业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条 承储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承储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承储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企业信用评价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储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节点为每年12月31日。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
第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的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承储企业经营活动守法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守法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级。A类表示“守法诚信优秀”、B类表示“守法诚信良好”、C类表示“守法诚信一般”、D类表示“守法诚信较差”。
第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承储企业上年度的守法诚信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A级承储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申报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在政府储备粮规模调整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在承接政策性粮食收储计划时予以优先推荐;
(四)在企业示范创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对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A级的承储企业,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除被举报核查外,可以免于采取暗查、暗访方式进行检查;申报年度信用评价时,可以免于现场检查;如果发生一般以上失信行为,则应当重新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对B级承储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企业示范创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等活动中不予推荐参评;
(二)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每年暗查、暗访不少于一次;
(三)对查办的案件或引发失信行为的存在问题,采取三个月内复查,检查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问题。未及时改正的,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四)通过市信用平台“信用淮南”公示违规失信记录。
(五)重新评价达到A级的,重新评价结果满半年后方可列为政策及资金优先支持对象。
第十六条 对C级承储企业采取以下强化监管措施: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延续申请和变更申请;
(二)不予享受仓储物流设施、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粮食流通信息化等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资金扶持;
(三)不予新增政府储备粮储备计划;
(四)在承接政策性粮食收储计划时不予推荐;
(五)不得参与粮食系统各类企业示范创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等活动;
(六)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常性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每半年暗查、暗访不少于一次;
(七)对查办的案件或引发失信行为的存在问题,采取两个月内复查,检查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问题;
(八)通过市信用平台“信用淮南”公示违规失信记录;
(九)重新评价达到A级的,重新评价结果满两年后方可列为政策资金优先支持对象。
第十七条 对D级承储企业采取以下严管措施:
(一)依法取消政府储备承储计划,实施跟踪复查,重点检查其是否按规定进行政策性粮食库贷和补贴资金清算。如发现未及时进行清算的,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联合发出《限期清算告知书》,并将其债权债务违约情况通报市场监督和金融部门;
(二)采取定期、随机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
(三)通过市信用平台“信用淮南”公示违规失信记录,并选择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依法予以公示;
(四)依法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五)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满且重新评价达到A级的,重新评价结果满三年后方可列为政策资金优先支持对象。
第十八条 对当年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承储企业,参照本办法C级承储企业管理。
对连续三年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承储企业,参照本办法D级承储企业管理。
第五章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在承储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后,认定失信信息的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粮食企业撤销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者删除失信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储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信用修复。
粮食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作出,谁审核”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给予修复的意见。
信用修复申请、审批工作统一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通过对接推送等信息手段获取的其他部门行政处罚信息,自知晓该信息在原认定部门系统修复后,及时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申报企业信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性的,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约谈、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措施;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承储企业信用信息获取、查询、使用过程中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