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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淮南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88日  

 

淮南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淮南市市级储备粮,是指淮南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权属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储企业是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资质,负责储备市级储备粮日常仓储管理。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省和市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结合本库实际情况,依据《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出市级储备粮出入库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按规定期限完成市局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计划,并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第七条  承储企业接到市局下达市级储备粮计划后,在入库前,需对空仓、油罐消毒灭虫和清洁,对仓储设备、器材进行检修,对检化仪器进行校准,确保合格粮油入库后储存和操作过程安全。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时,承储企业要严把粮油质量关,入库时要逐车检验,出库时分批检验(原则上 2000吨一个取样单位),并出具检验单,确保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及卫生标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准确计量,承储企业应填写市局制作相关计量凭证(码单等)。衡器必须在计量所校验期内,计量人员要操作熟练,确保出入库粮油数量真实、准确。    

第十条  不同品种、不同年限、不同等级的市级储备粮要分仓()入库存放。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保管帐和建统计帐,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按规定下达轮换任务,未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

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市级储备粮品质下降,降低损耗,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要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基本要求。

(一)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四无是指储粮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要求,储油达到无混杂、无变质、无渗漏、无事故的要求。

(三)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油混存。承储企业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地方储备粮保管,保管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市级储备粮要采用专门的保管账记载。

(四)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 地点落实等。

第十五条  账、卡、牌、簿的管理。

(一)市级储备粮实行专账、专卡、专牌、专簿管理。市级储备粮账、卡、牌、簿统一格式,由市粮食局统一规定。

(二)保管账和专卡所填内容要详细、准确、真实,能够及时反应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市级储备粮库存发生变化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专卡和有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旧账、旧卡由承储企业按有关规定存档。

(三)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和油罐应在仓(罐)外按市局规定处悬挂储备粮专牌,储存其他性质粮油的仓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市级储备粮专牌。如需调整市级储备粮专仓(罐),须报市粮食局批准。

(四)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库,应配有三簿即粮情检查记录簿、熏蒸登记簿、机械通风登记簿,如实详细记载粮情检查、熏蒸通风作业及日常工作情况。

(五)储存市级储备粮仓库的账、卡、簿必须统一悬挂和放置于仓库操作间的醒目位置。

(六)市级储备粮实行单仓(罐)档案管理。档案中含仓库(油罐)的基本情况、油罐单据(出入库通知单、验质报告)和有关记录(历史检测记录、熏蒸记录、机械通风记录等)等。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按时检查所存市级储备粮的粮情,认真分析粮情变化趋势,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粮温(油温)、仓温和气温。

(二)仓内、仓外空气湿度和粮食水分。

(三)害虫种类、密度。

(四)粮油储存品质(每年三月和九月进行检验)。

(五)墙体返潮、粮食结露、霉变,油脂渗漏、变质,库区环境卫生、鼠害等情况。

第十七条  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活动、存放物品,不得对市级储备粮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承储企业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整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积水和堆积物等。

(二)粮食在搬运、倒仓、整晒等环节中,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区。油罐应防止通气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尘等异物。

(三)粮油储存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他动物。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不断提高粮油仓储管理水平,在市粮食局统一指导下,逐步建立计算机网络技术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妥善保存原始记录,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市级储备粮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

第四章  仓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储备粮仓储设施,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的,必须报送市粮食局,待批准后才准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的仓房和油罐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应具备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计算机测温等科学储粮条件,并配备清理、输送、汽车衡等仓储设备和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设施。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和油罐必须具备承储市级储备粮()资格。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仓房(油罐)编排号码,与上报的库区平面图相符。对仓储设备进行统一编号,有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健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经常对仓储设施(主要指仓房和油罐)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对仓房、油罐等主要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机械、电器、登高作业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库区消防设施完善,消防器材性能完好。储粮化学药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内具备通风条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严格手续,并及时登记。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作业时,应在距离熏蒸仓房20米以外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安排专人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注意防雨、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灾害,加强与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早做好相关准备。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值班、夜间巡逻、门卫、出入库人员登记、粮食和物资出入库签证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油罐)容量、储备粮油库存数字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涉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如发生市级储备粮储存或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发生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4小时内报市粮食局。

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是指储存过程中,一次造成100()以上粮食或20()以上油脂损失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市级储备粮以外的其他财产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1人或重伤2()以上的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提出书面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未执行保管专账专卡、库存台账、统计报表制度的;    

(二)仓储管理未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标准的;

(三)检测仪器不齐全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四)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的;

(五)不同品种、不同年限、不同等级粮食未分开存放的;(六)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上述问题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无改观的,以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取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及以上储存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计划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粮食霉烂变质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四)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五)虚报库存,以次充好的;

(六)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承储企业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监管不力,给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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