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田家庵国家粮食储备库、淮滨粮食储备库:
为防范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规范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批准,现将《淮南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淮南市市级储备粮油
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规范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风险金)管理,根据《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淮府办 〔2004〕155 号)、《淮南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淮粮联〔2007〕36 号)和《淮南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财经建〔2016〕248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风险金是指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淮南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建立的轮换风险金。
第三条 建立轮换风险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建立和充实轮换风险金主要来源:
(一)按有关规定清算结余的市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二)市级储备粮油补贴专户资金的存款利息;
(三)与市级储备粮油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轮换风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级储备粮油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经核定的政策性亏损;
(二)与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灾害损失和政策性亏损,由承储企业向市粮食局报告,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核实后从轮换风险金中给予补贴。
第七条 与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的其他支出,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后拨付。
第八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过程中发生的价差亏损和轮换费用,用市财政局、市粮食局下拨的轮换费用补贴弥补,弥补后不足部分申请使用轮换风险金弥补。
第九条 承储企业需要使用轮换风险金时,由承储企业按照规定提出使用的理由、金额等申请,报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年度终了,承储企业要将已拨付使用的轮换风险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承担县(区)级储备粮油任务的承储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