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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生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淮南市市级生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3529日    


淮南市市级生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生活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生活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活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市级救灾物资是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专项用于安排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应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加强协作,细化责任。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会商和联动机制,完善救灾物资计划、采购、调入、储存、调拨、使用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第五条  快速高效,优先调运。严格按照《淮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要求,与交通运输、交警和物资接收地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保障物资运输无阻,在规定时间内将市级救灾物资运送到灾区。

第六条  以人为本,精准保障。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要确保品种齐全、保管良好、供应及时,最大限度保障受灾群众所需。

第七条  完善制度,严格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发放程序,确保市级救灾物资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三  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职责:

1、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计划。

2、会同市财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整、确定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

3、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善市级救灾物资信息平台。

4、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物资接收地下达动用指令。

5、每年汛前会同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

第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审核年度市级救灾物资采购预算,协调筹集紧急市级救灾物资采购资金。

2、审核下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用。

3、协助做好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4、协助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

第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1、负责申报年度市级救灾物资采购、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2、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工作,并通过联合检验合格后存放到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

3、根据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动用指令组织市级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4、建立健全市级救灾物资调入、调拨制度,实时动态掌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

5、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管理费用分配方案。

6、承担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选址、建设工作,做好消防和安保工作。

第四章  市级救灾物资采购、检验、入库程序

第十一条  正常采购

1、物资采购。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每年市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成采购工作。

2、入库准备。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提前做好物资入库准备,内容包括入库地点、入库时间、厂家名称、物资品种、数量、单价、总价、联系人、联系电话。

3、入库验收。市级救灾物资运抵仓库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入库物资数量和质量验收。

4、完成入库。验收合格,由储备代储单位填写入库验收单,对物资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确认,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入库结果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存。验收不合格,退回厂家,重新生产,费用由厂家自负。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物资,不计入库存数量。

第十二条  紧急采购

1、当灾情十分严重,库存的市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按照市政府指令启动紧急采购。

2、市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后的入库准备、验收及完成入库等相关程序按照正常采购流程。

3、紧急采购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在有关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救灾物资储备

第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购的市级救灾物资,实行定点储备,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代储)单位中储备。

第十四条  加强日常管理

1、储备(代储)单位每年115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等。

2、储备代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3、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代储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

4、市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5、贪污和挪用市级救灾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市级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  严格报废处理

1、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储备代储单位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方可报废。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储存年限到期后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救灾工作要求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2、市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由储备(代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3、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制定物资轮换计划,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成轮换工作,保证物资储备总量平衡。

第十六条  落实代储补助。市财政依据上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安排决定是否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市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储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

第六章  救灾物资调拨

第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灾情发生,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形势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受灾县(区分别发出动用指令并抄送市财政局。

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书面调拨指令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拨,确保救灾物资36小时内送到接收地区。

3、物资调拨完成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给市应急管理局。

(二)紧急情况:

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实时情况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电话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发出动用指令。

2、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电话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应急调拨预案,确保救灾物资12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

3、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接收电话指令后,与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沟通,做好物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物资调拨完成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灾县应急管理部门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应急管理局。

5、市应急管理局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并抄送市财政局。运输要按照《民法典》中对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需办理保价手续。储备(代储)单位应对调入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与商贸流通企业签订市级救灾物资运输协议,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发生的长途费用由使用方负担,并在运抵指定目的地后20日内与负责运输市级救灾物资的运输公司进行结算。出库时装车费用由储备代储)单位负担,到达指定目的地后卸车费用由使用方负担。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  调拨储备物资流程。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动用指令,开具市级救灾物资《出库单》,由使用接收)方持《出库单》第三联到储备(代储)单位提货,储备代储单位发货后,双方应在《出库单》第三联签字确认留存储备代储)单位。运输车辆由签订市级救灾物资运输协议的商贸流通企业负责,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或储备(代储)单位联系安排。

第七章  市级救灾物资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条  物资使用

1、市级救灾物资主要面向受灾人员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后,由使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使用市级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市级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市级救灾物资。

第二十一条  物资回收

市级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目录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市级救灾物资使用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市级救农物资,由使用方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归还给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代储)单位。对回收类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市级救灾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市财政局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置。对非回收类市级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生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