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市级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毛集实验区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发行、中储粮淮南直属库各库点: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省级措施清单的通知》(皖粮检联〔2017〕128号),现制定了淮南市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 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市级措施清单
2. 粮食行业失信惩戒市级措施清单
淮南市粮食局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农业委员会
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
中央储备粮淮南直属库
2017年10月23日
附件1
粮食行业守信激励市级措施清单
守信行为 |
激励依据 |
激励措施 |
措施类型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粮食流通政策; |
《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第七条 |
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市工商局 |
《安徽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试行)》(皖粮检联﹝2017﹞79号)第九条 |
对申报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
推荐性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参加粮食龙头企业认定、放心粮油评审、放心粮油企业企业认定时优先推荐 |
推荐性 |
市粮食局 |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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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企业参加行业内各项交流、推介活动 |
推荐性 |
市粮食局 |
市农委 |
附件2
粮食行业失信惩戒市级措施清单
失信行为 |
惩戒依据 |
惩戒措施 |
措施类型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粮食加工者存在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
销售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存在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等行为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强制性 |
市工商局 |
市粮食局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市工商局 |
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
一、粮食经营主体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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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社会或相关部门公开公示失信行为信息。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取消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委托,取消“放心粮油”企业称号,调整政策性粮食库存。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中央储备粮淮南分公司 |
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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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申请。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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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市农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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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粮食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等级上年度被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D级的; |
实施分类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和粮油质量抽检力度。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市农发行、中央储备粮淮南直属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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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授予企业各类荣誉称号,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管理人员不得评先、评优。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市工商局、市农发行、中央储备粮淮南直属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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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失信的粮食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市工商局、市农发行、中央储备粮淮南直属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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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强制性 |
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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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不得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 |
推荐性 |
市粮食局 |
中储粮淮南直属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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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 |
推荐性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