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级储备小麦轮换竞价销售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21 15:21作者:市国粮粮油交易中心 来源:市国粮粮油交易中心 【字体:阅读:

    受市田家庵国家粮食储备库委托,市国粮粮油交易中心定于2020 424日上午举办市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竞拍标的为存储在田家庵国家粮食储备库小麦4216吨(详见附件二《交易清单》)。

   参加购买者须携带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于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2020423日星期四)下午400前报到,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报到时须预付交易保证金110/吨。

联系人: 交易中心:刘明军 18055428976

0554—2689439 2678002

田家庵国家粮食储备库:孙建光  17755406681

 

        名:淮南市国粮粮油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帐号:20334049900100000428291

附件:1、《淮南市市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2、《交易清单》

 

 

淮南市国粮粮油交易中心

2020年4月21日

 

 

 

附件一:


淮南市市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淮粮联[2020]41号文,市国粮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2020年度市级储备小麦轮换举办竞价销售交易会。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2020年度市级储备小麦竞价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及所有参与竞价交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粮食竞价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控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交易资格

第四条  竞价交易的卖方代表为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安徽淮南田家庵国家粮食储备库、淮南市淮滨粮食储备库。

第五条  竞价交易的买方必须是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卖方须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清单》。

第七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交易代表须交验本人身份证、《粮食收购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

第八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付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并在报到时到达交易中心指定帐户。保证金不足者不得参加交易。

    名:淮南市国粮粮油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帐号:20334049900100000428291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查验相关资料并收取保证金后,向交易双方发放交易代表证等。竞买方委派1名代表参加交易活动。

第十条  交易中心在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和本中心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买方应及时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并可在交易前到卖方仓库直接看货,卖方须提供方便。

第四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十一条  交易地点设在淮南市国粮粮油交易中心(原淮南市粮食交易市场)三楼(田家庵人民南路226号)。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公告的交易会举办日当天上午930整启动电子竞价交易程序,交易会正式开始。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交易现场严禁吸烟、大声喧哗、打电话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严禁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竞价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对恶意串通、操控价格、严重干扰交易秩序者,交易中心有权将其请出会场、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并取消其市级储备粮交易资格

第六章  竞价交易

第十七条  竞价销售标的在《交易清单》中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交易会采取电子交易平台竞价的形式进行,在标底价位上以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竞标,价高者得。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库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买方和卖方经协商同意在仓库院内车板交货的,板前费用的具体标准由买卖双方根据本地市场费用水平确定,最高不超过30元/吨                    

第二十条  实行电脑点击竞价方式,买方一经应价,便不可撤回。

第二十一条  在标的底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成交后,成交双方签订《淮南市市级储备小麦买卖合同》。如卖方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场在交易合同上签字,视同卖方承认买方签字的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应及时、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提货期为三十天。如遇特殊情况,交货期限也可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买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第八条规定的帐户,否则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协助卖方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开具《出库通知单》。买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凭《出库通知单》和有效证明到交货地点查验货物、验收并监装,卖方应即按验收数量发货。验收完毕后,双方签订《竞价销售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竞价销售验收确认单》,扣除未履约部分的货物保证金,向卖方汇出相应的货款。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内,因买方原因致使货物未全部运出的,延期发运部分由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标准向承储单位支付保管费用和利息,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期内,卖方应当为买方的提货、运输等方面提供便利,保证买方货物提的到、运的出。否则,卖方应承担延期责任及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相关费用,或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买方需用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八条  买方提货时,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储存期间的保管损耗由卖方自行负担,结算按实际交割数量为准。

第二十九条  买方对卖方已发货物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应即通知卖方暂停发货并积极与卖方协商解决,同时双方共同以书面形式报交易市场备案。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按合同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手续费从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宣传广告费用从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可以充抵货款和手续费。未成交者,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八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二条  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额货款汇入交易中心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 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的货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交易中心。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交易中心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定,也可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淮南市国粮粮油交易中心(原淮南市粮食交易市场)。


附件二:

  

交易清单          单位:

储粮

单位

入库

时间

田家庵国家粮食储备库

8

混合小麦

2892

2016

现有

仓库

质量

老库区提货

11

混合小麦

1324

2016

合计

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