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粮执法〔2021〕58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08:33作者:局执法监督科 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体:阅读: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粮食流通监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在全国开展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部署安排,经研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在全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实施。


                                    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23日



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粮食流通监管,根据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加快形成涉粮管理部门知法用法、依法监管的良好局面,粮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除中央储备粮及周转储备以外各类性质粮食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并依法落实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和粮食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等属地管理责任。

(二)实施范围。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问题清单

市、县、区要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认真排查梳理,建立问题清单,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措施、时限。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要组织力量快速查处,并完整记录调查和处理情况。重大问题要向市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专题报告。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3.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企业将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

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执法管理,逐条核查问题线索。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抽调精干力量组织调查。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

(四)依法处罚追责

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粮食企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通报典型案例

要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案件,发挥预警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在严厉惩治的同时,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步骤阶段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12月底。分4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年6月中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对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宣贯;制定全市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二)具体实施。2021年6月下旬至2021年11月底,各县、区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2021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单位开展督导调研。

(三)总结验收。2021年11月15日前,各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结验收,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2、3、4),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成果展示。2021年12月下旬前,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报一批粮食流通领域典型案件,展示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由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各县、区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本辖区粮食流通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区指定一名人员担任联络员(6月30日前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监督科),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完善执法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通过各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回应热点敏感信息,持续释放“江淮粮仓”强监管信号。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通过专项执法行动,营造良好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氛围。通过案件查办实战,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监督电话:0554-2683537


附件:

  1.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汇总表

  3.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统计表

  4.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5.全市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省级联络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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