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亚锋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孙亚锋:
你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7月7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粮罚告〔2026〕1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粮处罚〔202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联系人:姚青青、陈通 联系电话:0554-2687954
联系地址: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淮南市山南新区民裕东街89号民安大厦3楼)
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9月8日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