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亚锋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8 17:03 来源:执法监督科 【字体:阅读:

孙亚锋:

你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违法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7元的行政处罚。

202677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粮罚告〔20261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我局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粮处罚〔202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联系人:姚青青、陈通   联系电话:0554-2687954

联系地址: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淮南市山南新区民裕东街89民安大厦3

 

                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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