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储备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8 16:03信息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

现将《淮南市市级储备糖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淮南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淮南市市级储备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调控市场作用,参照《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糖,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成品白砂糖。

第三条 从事储备糖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糖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糖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负责拟定全市储备糖的计划,按照既定的储备糖总量计划,组织实施储备糖收储和轮换,并报市政府备案;负责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及使用管理。

对承储单位收储储备糖占用资金所付银行利息、仓储成本和管理支出等费用,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承储补贴。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并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储备糖采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解决。

第六条 有关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糖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储备糖计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七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糖在库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并严格执行储备糖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糖的监测信息及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及时办理储备糖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在规定的承储期内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三章  入储管理

第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根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等相关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储备糖承储单位。并参照其实际承储能力下达入储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

第九条 储备糖计划下达后,承储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落实,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需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储备糖收储由承储单位自行采购并入库。

第十一条 储备糖收储入库数量超出计划的部分,一般应控制在1%%以内。因特殊情况超出上述比例时,由承储单位提出建议,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复。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健全储备糖监测机制,对承储单位的管理信息进行监测。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监测报表,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有关信息,不得虚报储备糖数量。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将储备糖与企业经营糖和其它物资分开存放,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不同年份、不同品种的储备糖应分垛堆码,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糖储存地点。

第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储备糖,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糖品种。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严格在库管理,确保储备糖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糖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转变经营主体或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糖:

(一)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糖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储备糖的;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糖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糖轮换原则、出入库时机、进度,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确定。

第十九条 储备期内,承储单位因生产经营和保证储备糖品质需要,在不影响市场调控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轮换申请,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进行轮换。

第二十条 承储时间半年轮换一次。储备期满前1个月内不得轮换。在不影响保质储存和调控投放的前提下,年度轮换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库存总量的30%。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在收到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轮换核准后10天内,按照轮换的相同数量组织补库,质检机构对补库糖进行数量、质量检验,保证储备糖的数量真实和质量合格。

第六章  出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糖储备周期为1年。储备糖储备期满必须出库时,由承储单位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出库通知和出库计划自行进入市场销售。出库时发生的盈亏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由于突发事件或其它原因,储备糖需移库的,承储单位提出移库计划申请,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储备糖收储、出库、轮换、移库计划,及时入库或出库储备糖,不得拖延。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备糖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及食品安全标准,应是本榨季生产的符合国标一级或一级以上的白砂糖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市级储备糖,不得用作原料生产食品,也不得投放食品市场进行销售。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加强储备糖质量管理,定期检测储备糖品质,建立储备糖质量档案。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糖在库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定期质量监测制度,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每年对储备糖开展一次质量监测。

第二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糖在规定期限内质量问题,承储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承储补贴资金,直至取消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糖收储、销售、轮

换、动用计划的;

(二)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糖的;

(三)以市级储备糖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四)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糖数量的;

(五)在市级储备糖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糖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糖储存库点的;

(七)未对市级储备糖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糖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市级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筛方面出现问题的;

(九)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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