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0 08:08信息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新增

 

 

2

行政处罚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规定的处罚

 

新增

 

 

3

行政处罚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

 

新增

 

 

4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保留

 

 

5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保留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保留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保留

 

 

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保留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保留

 

 

 

对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保留

 

 

6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保留

 

 

7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保留

 

 

对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保留

 

 

对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保留

 

 

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保留

 

 

对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保留

 

 

8

行政处罚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的处罚

保留

 

 

对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 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的处罚

保留

 

 

对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的处罚

保留

 

 

对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保留

 

 

对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的处罚

保留

 

 

对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的处罚

保留

 

 

对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的处罚

保留

 

 

对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的处罚

保留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保留

 

 

9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保留

 

 

10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保留

 

 

11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保留

 

 

12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保留

 

 

13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保留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保留

 

 

15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保留

 

 

16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保留

 

 

17

行政处罚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保留

 

 

18

行政处罚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保留

 

 

1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保留

 

 

20

行政确认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保留

 

 

21

行政确认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保留

 

 

22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保留

 

 

23

其他权力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保留

 

 

24

其他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保留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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