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分表

发布时间:2024-01-10 08:24信息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需扣押有关物品的,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对扣留、扣押、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对依法提取的血样、尿样应当及时送检。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对应当解除扣留、扣押的,及时制作涉案物品返还凭证,并立即返还涉案财物。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2687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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