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分表

发布时间:2024-01-10 08:26信息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确认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经同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同级地方政府储备的任务。
3.《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皖粮仓网函〔2021〕12号)第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应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发文向农业发展银行征求意见;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送达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储备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颁发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0554-2683944

 

2

行政确认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和决定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送达责任:下达认定企业名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建立网点档案数据库,随时掌握应急网点动态,确保应急网点有效正常运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5.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6.在认定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企业的;
7.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8.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268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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