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分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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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开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应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储备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颁发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从事资格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淮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0554-2683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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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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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2682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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