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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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发布粮食监督检查制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4-2687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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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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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4号) 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1、预算编制:根据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和轮换计划,编制当年市级储备粮的预算报市财政局、市人大财经委审核批复。 |
1、没有编制储备粮油年度预算或编制的储备粮油预算不符合实际情况给储备粮油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
0554-268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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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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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实施备案机关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受理工作。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将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粮油仓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
0554-2682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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