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

发布时间:2024-01-10 08:28信息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发布粮食监督检查制度。
2.启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真实、完整的证据、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查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4.决定责任: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没有法定职权或依据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证件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管职责的;
5.对发现的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的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或粮食流通秩序遭受损害,或影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顺利执行的;
7.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8.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2687954

 

2

其他权力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4号) 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1、预算编制:根据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和轮换计划,编制当年市级储备粮的预算报市财政局、市人大财经委审核批复。
2、费用申报:当季度第二个月向市财政申报季度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储备粮贷款利息。根据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及入库验收合格文件,申报储备粮油轮换费用。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核定同意并下达资金指标后,及时足额拨付承担存储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

1、没有编制储备粮油年度预算或编制的储备粮油预算不符合实际情况给储备粮油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2、季度内没有向市财政申报储备粮油费用或市财政资金指标下达后未能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给企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
3、没有按照向市财政申报的资金数额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的。
4、截留储备粮油专项资金用作其它项目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

0554-2682366

 

3

其他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规〔2022〕2号)第四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设区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实施备案机关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受理工作。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将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粮油仓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2.审核和决定阶段责任:备案机关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备案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完善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1.给予不具备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准予备案的。
2.对具备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以及其他违反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

0554-268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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