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淮南市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28 15:28信息来源: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2022年1月25日,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淮南市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粮执法〔2022〕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工作。2015年在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的新形势下,提出了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2020年底,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开展信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细化和明确。2021年4月15日新修订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全省粮食储企业信用监管水平,2021年8月18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了安徽省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皖粮执法〔202154号)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促进全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提高粮食储备行政监管效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结合省级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征求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1年8月18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安徽省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暂行办法》(皖粮执法〔202154号,下发各地市,要求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2月8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淮南市粮食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区、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于2022年1月25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信用监管原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应用等重点事项作了详细规定,规范信用管理工作行为。

(一)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促进全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提高粮食储备行政监管效能

(二)明确信用监管原则。各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审慎适度、保护权益,标准统一、公开透明,清单管理、及时准确的原则。

(三)明确信息集范围、方式。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数量多且分散,为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收集和高效管理,《办法》规定: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含粮食交易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其他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粮食企业信用信息集、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

(四)细化信用信息评价要求方式。《办法》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标准、评价周期、评价方式、信用等级划分以及对不同信用等级采取的激励或约束措施等进行了细化。

(五)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办法》鼓励粮食企业及时主动进行信用修复。要求粮食和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作出,谁审核”的原则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给予修复的意见。信用修复申请、审批工作统一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通过对接推送等信息手段获取的其他部门行政处罚信息,自知晓该信息在原认定部门系统修复后,及时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

五、创新举措

《办法》规定粮食企业信用信息集、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

六、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淮南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咨询科室:执法监督

联系人:姚青青

联系方式:0554-2687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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